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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发票5亿元--成功辩护判决缓刑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2/13    文章录入:admin ]

持有伪造发票5亿元--成功辩护判决缓刑

案情摘要:

    徐女士因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公安分局立案调查。2013715经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徐女士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持有伪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后徐女士不服,委托本站广元刑事辩护律师杨君介入案件。

    接受委托后杨律师到原审法院、检察院,阅读了所有的案件材料,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分析案情,认为:一审认定徐女士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不当;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所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量刑过重。并于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多次向检察院、法院发表律师意见。

    2013124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我们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徐女士明确表示持有伪造的发票主要是进行贩卖获利,故其不构成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因为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是出售发票行为的预备行为,两者具有牵连关系,不能数罪并罚。2、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金额不应认定为5亿元。3、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徐女士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量刑过重,被告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在二年以下量刑,建议适用缓刑。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徐女士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徐女士及亲属非常满意案件结果,本案杨律师能够出色的完成任务,一方面当事人委托了本站刑事律师进行专业化的辩护,并且积极配合律师的行动,另一方面是与检察官、法官的法律焦点的沟通。

附: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含义构成条件及量刑标准解读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规定: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二、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两个规定定罪,处以自由刑。

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

2、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3、扰乱经济秩序;

4、以牟利为目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为牟利而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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