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
辩护人:杨君,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事实:2012年3月,被告人刘×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一段×男子,熟识后双方多次一起吸食冰毒。2012年8月初,因刘×通过网络与段×聊天说到自己经济状况不好,想挣点钱,段×便委托刘×送四个冰毒去广元,并答应支付其费用4000元。2012年8月11日上午刘×乘坐“黑的”从成都到广元,因接货人未联系刘××,当天下午4时许,刘××便按段×之要求将冰毒带回成都,当其乘坐出租车在××市陵江治安岗亭外下车后被执勤民警抓获,当场在其随声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190克,2012年8月12日因涉嫌毒品运输犯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14日被批捕,同日由公安局执行。2013年4月××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13年6月×××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刘××之家属委托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杨君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在调取查阅相关证据并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后,认为本案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庭审中,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提出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提出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的证明下是存在疑点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被抓获时毒品并非是在运输状态。刘×系吸毒人员,所携带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的并非帮他人运输。另经法庭上被告人的辩解,自己系吸毒人员,其被抓获时因怕家人知道自己吸毒,故谎称是在帮别人带毒品。
2013年6月14日××市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号判决,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对被告人刘××的犯罪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被告人维护了权益,维持了法律的公正。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 杨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