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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保险诈骗案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0/6/15    文章录入:admin ]

保险公司“引鱼上钩” 法院认定犯罪未遂

承办律师:唐法广

    2007年3月,刘某因家庭琐事和丈夫马某发生争吵,气愤之下,竟然从自家二楼窗台跳楼,造成脊椎骨折。被告人杨某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在知道刘某受伤住院的情况后,赶到医院为马某刘某夫妇“支招”。杨某建议他们以办理保险公司一种名为“与你同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骗取保险赔偿金,获得马某刘某夫妇同意。次日,马某按照杨某的安排,给妻子办理了转院手续,尔后为刘某办理了投保。两天后,他们去保险公司报案,谎称刘某在老家楼上取辣肉时不慎摔伤。由于投保才几天就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对理赔进行了谨慎处理。在确认行为人涉嫌骗保无疑的情况下,3个月后的6月26日一早,该公司一方面多次打电话催杨某带马某来营业厅领取保险赔偿金,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来人现场捉拿。于是在杨某马某拿到保险公司给付的1.6万元赔偿金,刚走出营业厅门口的时候,就被警察挡获。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马某作为被告人,以涉嫌保险诈骗罪起诉了他们。近日,利州区法院支持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二报告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该案作出了缓刑并处罚金的判决。
    在一般人看来,既实施了骗保行为,又领取了赔偿金,犯罪行为就应该属于“既遂”了,为何成了“未遂”呢?法院认为,杨某、马某在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偿金被抓获前,保险公司已接到举报,掌握了二被告涉嫌诈骗的情况,且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二被告人。因此,所领取的保险金并未脱离保险公司的监管,二被告人的骗保行为系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依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退还了全部赃款等情节,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保险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在适用主刑的同时,还一律要并处罚金。在处罚金的问题上,不分既遂和未遂,这类犯罪往往造成“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后果。买保险一定要依法进行,万万不可侥幸以事后的“投保”,去“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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