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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杀人案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0/6/15    文章录入:admin ]

某故意人案

承办律师:吴敏

刘某,男,时年39岁,苍溪县唤马镇人。公诉机关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1号起诉书指控:刘某因怀疑其妻杨某有外遇,并因此产生离婚纠纷。刘某自觉十分痛苦,于2009723日到场上买了一把水果刀。准备在婚姻关系无法挽回时杀死杨某。725日刘某看到杨某写好的离婚协议后即回家在墙壁上、笔记本上写好遗言,用透明胶布将一张杨某的照片缠在水果刀刀柄上,计划用这把刀杀死杨某。当日下午,刘某与杨某及儿子去唤马镇办理离婚手续。在走到三岔沟时,刘某趁杨某不备,从右侧用刀将其前颈划伤,走在前面的儿子赶来劝阻,但刘某不顾儿子的劝阻和杨某的求饶,继续追赶逃走的杨某,并用刀刺中其前后颈部,致杨某倒入河沟。刘某认为杨某已死亡,就用刀割自己脖子、用石头砸自己头部,企图自杀未遂。杨某随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系颈部锐器创,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对指控无异议,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当地群众上百人联名要求严惩刘某,其儿子也书面表达了同样的意见。

吴敏律师担任了刘某的辩护人。吴律师在阐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一贯表现好等酌情从轻情节的同时,将辩护重点放在刘某因受害人过错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上。认为杨某背着刘某秘密办理电话卡与第三者贺某长期长时间通话联系,两人将多组共同生活的生活照片制作成长达10分钟的视频短片,严重地刺激了刘某的自尊心和情感,导致刘某在冲动的情况下糊涂行事。法院采纳此观点。

20091217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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