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故意伤害案
承办律师吴敏
2009年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伍某、吴某(未成年人)见被害人宋某在利州区金达商城动力网吧,因宋曾盗窃周某女友8500元,吴受周之托,见到宋时与其联系,两人便准备抓住宋,遂与宋发生争执并殴打宋。宋逃至北街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时,被二被告人追上,再次发生抓打,其间伍某用吴某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刺中宋某左腿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宋某在被出租车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宋某死于单刃锐器刺破股动脉、大隐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22时许,伍某、吴某在伍某父亲陪同下,一起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伍某因犯抢劫罪2007年12月20日被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吴敏律师接受本案后,就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部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受害人家属撤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吴敏律师当庭进行如下举证,一是证明伍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伍某被青川县人民政府评为“5.12”抗震救灾先进个人、武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评为抗冰抢险先进个人;二是证明伍某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三是送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四是自首情节。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伍某自首情节成立,可减轻处罚;伍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伍某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缓刑考验期间在抗御自然灾害中二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属立功表现,悔罪表现较好,可酌减刑期。
2009年11月13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伍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撤销利州区法院2007年缓刑判决,总和刑期9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