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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玲工伤赔偿案
[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0/6/10    文章录入:admin ]

王小玲工伤赔偿案

报送单位:市总律师团(何国泉)

案情介绍

 

 


本案属工伤赔偿维权案,涉案人数1人,涉案金额20万元,赔款全部到位。

王小玲  女,现年38岁,原广旺集团天台水泥厂职工。 1993年到广旺集团天台水泥厂上班。2001年开始在水泥厂立窑车间从事熟料卸料工作,其工作任务就是站在r射线料位仪平台上观察卸料情况,因此,王小玲长期处于r射线辐射的环境中。200311月,王小玲经广元市人民医院和四川华西医院确诊患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因广旺集团拒绝对王小玲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王小玲不得不一边举债治病一边自行申请。然而,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却因广旺集团不能提供王小玲在工作中接触r射线的个人剂量档案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在因治病而背负巨额债务且必须完全依靠药物控制疾病的无奈情况下,王小玲想到了向工会求助,她写给全总和省总工会的信很快就有了回复,并得到了王兆国主席和李登菊主席的高度重视,批示由广元市总工会协调处理。

维权行动

 

 


接到批示后,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当即召开专题会议,并邀请市总律师团律师一道研究,确定依法维权方案,并由市总工会指派律师团具体承办,为王小玲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20085月,律师团律师何国泉首先随同王小玲夫妇来到成都,向四川省卫生厅和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详细了解了王小玲案的事实和法律障碍,经过和省卫生厅工作人员据理力争和反复探讨,最终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并达成共识,认为不能进行职业病鉴定的障碍并不是王小玲的过错,需回去找市卫生局协调,随后,就发生了“5.12大地震。为了尽快实现进入法律程序,市总工会领导又与律师团协商决定,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何国泉律师多次找到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咨询,并要求他们对王小玲的人身损害进行司法鉴定,但却遭到了司法鉴定中心的拒绝,理由是王小玲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必须要先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20081017,何国泉律师再次来到到成都向四川省卫生厅,反映该案情况,希望省卫生厅能提供 r射线辐射与王小玲患病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在得到省卫生厅肯定的答复后, 20081022,市总律师团以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旺集团对王小玲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利州区法院却以(2008)广利州民立管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对我代王小玲的起诉不予受理。

2008121,在征得了王小玲的同意后,市总律师团就该裁定书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后,高度重视,最后认为以协调解决王小玲多年的纠纷,并协调利州区各相关部门。2009218,中共利州区委政法委书记陈内主持并由利州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友慧,市、区信访局、杨家岩街道办事处、广旺集团等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经反复协调,最终达成给王小玲支付困难及医疗救助金合计20万元,现已支付15万元,下余5万元在三年内支付。

至此,王小玲长达7年的艰难维权之路,在市总工会的全力支持、律师的具体服务、利州区委、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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