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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为自己过错买了单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3/30    文章录入:admin ]

案情简介

梁某,生于2006年6月。2014年9月26日下午因发烧就近送入某县人民医院分院治疗,不见好转,于次日凌晨由救护车送到某市医院进行治疗。同日下午14时左右,当护士换上第三组液体,输了一会儿后,梁某就出现了泛红、发紫、转乌。后来出现大量紫绀并停止呼吸,随即梁某被送入ICU继续抢救,于2014年9月30日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接受死者梁某父母委托,指派赵东林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办案经过

查找疑点,初定索赔方向。经过深入了解、调查,赵律师发现某市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过错。首先,该院医生取出鼻腔内囊肿物,违反操作规程,没有术前的消炎等必要准备,就在门诊室没有杀菌的情况下操作;其次,取出囊肿物后的后续处置不到位,取出梁某鼻腔内的囊肿物后,未用药物进行消炎处理,也建议住院观察,更未告知梁某的父母应注意的事项;再次,诊断结论未及时通知患者或家属。2014年9月26日12:37,梁某鼻腔内囊肿物的病理诊断结论就已经出来了,但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通知梁某的父母,导致梁某发高烧时送到某县人民医院时,无法查明发烧原因,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最后,超剂量用药,经查病历,某市中心医院所用的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10mg,达到了成人的最大剂量标准,明显超过了小孩的用量标准。2014年9月29日探房时拍的照片,发现梁某身上已经出现尸斑的情况,符合超大剂量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中毒症状。因此,赵律师认为,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粱某承担责任。

参加听证,确定索赔步骤。2014年10月9日,赵东林律师代理梁某的父母依法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受理案件后,2014年11月18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对某市中心医院在对梁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赵律师充分阐述其观点和理由,认为某市医院在梁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市医院认为自己在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律师当即代理申请对梁某死亡的原因、与某市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明确医疗过错。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事项为:“对梁某死亡的原因、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确认参与度。”经对粱某进行尸体检验、对某医院病历进行鉴定,2015年1月17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梁某在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并发急性化脓性脑膜炎,导致呼吸衰竭死亡,与诊疗行为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为60%。”

案例结果

2015年2月3日,赵东林律师代理梁某的父母,再次参加调解。在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已明确的前提下,赵东林律师依法争取,经过调解现场的多轮谈判,医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医院实际支付梁某父母320075.00元。现医院已履行完毕全部赔偿义务。

案件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医患纠纷。现今社会中,在发生医患纠纷之后,发生了大量过激事件。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各方均应正确应对,冷静处理,依法维权,避免过激事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供稿: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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