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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效运用仲裁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思考
[ 作者:张联平    更新时间:2014/7/11    文章录入:admin ]

    目前,我国颁布涉及允许实行仲裁的仲裁法律仅在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规定,对仲裁后能够进行司法救济的法律也仅有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相应规定。
    我们大家都知道,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纯粹是一部商事仲裁法律,它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以,一旦当事人选择仲裁,按该法规定,就视为放弃了司法诉讼。因此,该法规定了严格的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现行法律规定,它主要体现的是解决涉及劳动争议案件中,众多劳动政策的适用,便于高效的来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所以,该法制定出了司法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许多方面,必须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并作出裁决,才能受理,这一前置程序。同时,该法在四十七条中还列举了属于终局裁决的两种情形:(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两类情形,也是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的仲裁,它涉及以下几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但该法未对这一仲裁列为终局仲裁,而是规定了可选项,也就是说,只要不服裁决,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鉴于这种情况,针对该法不多作阐述。
    我们在平时的律师业务中,接触最多的是商事案件,或是劳动争议案件,在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是劳动争议仲裁),如果仲裁委员会(或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终局裁决书后,作为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这是我们许多律师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
在我接触很多的法律人士中,一旦碰到终局裁决,要么是一筹莫展,要么是乱点鸳鸯。那么,我们遇到这样的案件,到底该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我这么多年的办案经验,我个人认为,如我们起初没有介入该案件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如委托代理,这时候我们首先要仔细听取当事人述说仲裁的程序、仲裁裁决书中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来源、证明力、与本案的关联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冷静地分析案件存在的问题,找出案件的问题所在。如是劳动争议案件,还必须对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看该裁决书所列终局裁决内容是否属于所列的两类情形。
    不管是仲裁法,还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规定了撤销程序。其中仲裁法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 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撤销事项的区别。1、仲裁法中规定没有仲裁协议是属于法定撤销的范畴,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需要仲裁协议。所以,凡是劳动争议案件,如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不要把这一条款予以混淆。2、仲裁法中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确没有这样的规定。3、大家要注意申请撤销的期限,仲裁法中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4、要注意有权受理撤销仲裁的部门只能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是基层人民法院。5、商事撤销程序不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有错,只管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撤销程序只管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的。
    如我们在审查该案件确实不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和条件,又认为本案确实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咋办呢?这里,我们就不要仓促地启动撤销程序了。
    唯一的救济渠道那就只有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13条第2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我们律师作为被执行人,一旦当事人申请执行,如认为申请撤销,不能满足法定的几个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代理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提出该裁决具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要求不予执行。但大家要注意,这里不是提出执行异议。受理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如认为确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两项,肯定会裁定不予执行。一旦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样达到了申请撤销的目的。
    以上办理相关案件的丁点经验,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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