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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现状与改进
[ 作者:唐法广    更新时间:2013/12/17    文章录入:admin ]

    “农村留守儿童”是市场经济大潮驱动、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失职或缺位的背景下,形成的一个“新兴”的弱势群体,被学界称之为城乡二元体系影响下的“制度性孤儿”。本文所称之“儿童”系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界定的18岁以下的人。

    儿童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未来,儿童的发展状况,已经成为衡量社会公平和进步的重要指标。用权利保护视角全面审视我国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生存、发展状况,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全面法律保障,是构建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现状与特点

    1、数量庞大。据全国妇联2013年5月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规模为2948万,其中小学(6-11岁)和初中(12-14岁)学龄阶段儿童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分别占32.01%和16.30%,规模分别为1953万和995万。

    2、分布不均衡。农村留守儿童高度集中在四川、安徽、河南、广东、湖南、江西等劳务输出大省,数量占到全国留守儿童总数的一半以上。以四川省北部山区广元市为例,全市总人口314万,每年有80多万外出务工农民;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28.1万人,其中留守学生9.4万人,留守学生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33.4%,个别农村学校的留守学生达到60%以上。

    3.行为习惯较差。由于父母外出、与祖辈沟通障碍,留守学生成长中家庭教育环节缺失,致使他们行为习惯出现偏颇,随着亲人管理缺失,社会的忽视,逐步的转化为“问题学生”。留守儿童中感觉学习吃力的达到62%,均表现出对学习的茫然无措。虽然很多的留守儿童都能清晰的认识到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考更好的学校,他们却无力改变这种状况。在调查中,也有少数留守儿童能自觉的学习、自理能力强、意志坚定、体谅父母将对父母的思念转化为学习的动力,因而学习成绩优秀,思想心态表现良好。这种两极分化的趋势将长期的存在。

    4.心理健康状况堪忧。留守儿童有的刚出生或周岁之后,父母就外出务工,长期与父母离散的留守儿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都不能得到满足,在人生最关键的时期,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亲情的抚慰,他们感到孤独、缺乏安全感,尤其是在与父母在身边的同学比较之后更易出现心理失衡,由于缺乏和父母沟通交流,留守儿童大多内向自卑,进而孤僻,这都是出现心理问题的因素。

    5、缺乏有效监管。全国妇联调查报告显示,46.74%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外出,在这些孩子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占32.67%;有10.7%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人一起居住。在广元市,85%以上的留守儿童祖辈或亲友监护,10%的留守儿童长期住校,放假轮流在亲朋好友家玩耍。出于对孩子的怜悯,祖辈和亲友放松对孩子的要求和管理,认为最重要的是身体好、有饭吃有衣穿就行;二是由于隔代监护,生活年代和思想观念的不同,致使留守儿童与监护人之间思想不能沟通和融合,进而产生隔膜,影响留守儿童健康心理的形成;三是随着社会进步,信息传播方式发展,新媒体应用范围扩大,社会监管制度不完善,留守儿童特别容易沉迷于网络,盲目的接受新思想,却极易受到暴力、扭曲的误导,影响其健康成长。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在生存发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的同时,也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无论是《儿童权利公约》,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将“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作为儿童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司其责,依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家庭保护缺位。家庭是儿童生长的摇篮,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本身就构成了影响儿童成长的独立教育环境,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首要和核心环节。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赋予重要职责。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等。

    儿童的成长规律要求父母将对子女的教育渗透在日常生活中,渗透到父母的示范行为中,以其思想风貌、理想信念、道德品质、生活方式、言谈举止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潜移默化影响、教化孩子。然而,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导致家庭元素、结构、功能缺陷,家庭保护为此失去正常发挥作用的根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隔代抚养和亲属寄养无法发挥家庭保护的正常作用。

    在隔代抚养中,一是监护者多采用溺爱的管教方式,较多地给予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和过多的宽容放任,而较少精神、道德上的管束和引导;二是祖孙辈年龄差距大,观念不一样,对待许多事物的看法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代沟”明显,难以相互沟通;三是老人年岁大,大都没有文化,不能检查作业,辅导学习。在叔、伯、姑、姨、舅等亲戚监护中,由于监护人在教养过程中有所顾虑,不敢严格管教,处于童年时期的孩子学习自觉性、主动性、自我控制能力本来较差,在缺乏必要的鼓励和督导,甚至失去监督后,就没有学习压力和动力,学习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自然难以上进。同时又容易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从而形成怕事、孤僻、内向的性格。

    2、学校保护不足。保护留守儿童权益,学校职责重大。从任务上讲,学校负有“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职责;从场所上看,留守儿童大部分从小学一年级开始住校学习,学校成为留守学生学习、生活、成长的重要地方。但因观念、机制、投入等因素制约,学校对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很不到位。一是人员配备不到位。很多学校只把留守学生问题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内容,缺乏专门的教育管理研究,缺乏专门的部门人员抓建,缺少专职的宿管员、生活辅导员、医务人员和门卫人员。二是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虽然很多学校在社会的帮助下建立了“留守儿童之家”、“亲情聊天室”等,但很多都流于形式,对留守学生开放使用的少,与学生的家长沟通联系的少;学校图书馆(室)、文娱活动场所缺乏建设或更新,校园生活单调、枯燥,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引发了学生对读书学习的厌倦。三是教育管理水平不高。对留守儿童住校生活管理、学习辅导、思想教育等方法单一、方式传统,较少考虑少年儿童的个性需求和成长规律,较少考虑留守学生的行为习惯、心理情感问题;很多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法制教育等简单或缺乏。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生活习惯、心理素质与其他学生相比有一定差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受到影响。

    3、社会保护乏力。虽然留守儿童问题已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在通过很多方式着手关爱解决,但还主要依靠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的爱心帮助,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缺乏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缺乏硬性的要求,缺乏政策制度上的有力推进,如进城务工农民的“市民待遇”、“免费开放”推进缓慢,农民工进城务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权益难以保障,子女随迁就读、居住保障条件缺乏等核心关键问题缺乏政策性的突破,特别是务工人员子女随迁读书仍然存在户籍限制、高额的转学费、享受不到“两免一补”和营养餐补贴等问题。

    4、司法保护不强。一是法律实用性不强。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多部法律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但是这些法律原则性、说教性有余,系统性、可操作性不足。二是司法机关的协同性不足。由于缺乏高效、务实的协作机制,各司法机关在个案办理过程中,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人文关怀和优先、特殊保护原则,难以形成特殊保护应有的特殊效果。三是司法保护的环节脱节。前期介入力度薄弱,后期跟进措施不实。

    三、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改进建议

    当前,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廉价务工,加快推进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为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历史的贡献,也有效的增加了农民收入,增强了农村家庭对子女受教育的支付能力。但因此而形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下降、违法犯罪频发、中途辍学的问题日趋严重等,严重影响农民工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少年出了问题,就等于“杀鸡取卵”,影响国家长远未来的发展。因此,“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应当引起家长、学校、政府、社会等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

    1、增强保护措施的惠民含量,为监护人履责提供有利条件。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具有不可替代、比拟的重要性。爱孩子是人类天然的情感。背井离乡打拼,情非所愿,身不由已。只有深度感知留守家庭的无奈与艰辛,抱以忧患、怜悯之情怀,才能把握好问题的实质和制度设计的实效。罔顾根本原因和客观障碍,单方面规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的责任,既不客观,也不可行。建议一是加大务工地统筹力度,加快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待遇和留守儿童随迁进城。制定出台进城务工人员进城落户、享受保障房、子女就学保障等政策;制定鼓励社会力量、用工单位帮扶农民工子女随迁就读的扶持政策。二是劳务输出地要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创造就业条件,吸引农民工回流返乡创业。双向努力,使大量的留守儿童跟随父母就读、生活、成长,切实减少留守儿童和青少年。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留守儿童问题常态化的专题宣传报道,教育引导社会、家长深刻认识留守儿童问题,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处理好照顾子女和外出务工的关系,把子女的教育、培养摆在首位,尽可能调整好外出方式,父母之间最好留一个在家照顾和监护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条件,保持家庭教育与影响气氛的完整存在。

    2、加大投入,强化责任,着力优化育人环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教育部门应统一部署,把“留守儿童”的教育作为专项工作,深入研究,常抓不懈。一是加快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留守儿童能够均等享受优质教育机会。二是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办学品质。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增强艺体、职业教育、法制教育份量,丰富留守儿童校园生活,促进留守儿童人心健康、全面发展。三是深入推进两免一补政策和营养餐计划,确保留守学生能够住得好、吃的饱、吃的营养健康。四是积极创新完善留守学生的教育管理模式,建立“留守儿童”个人档案,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宿管员、生活辅导员、门卫、医务、心里咨询人员等辅助教育队伍,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生活照顾,行为习惯的规范、心理辅导关爱;五是建立留守儿童与家长、家长与学校日常沟通平台,定期通电话、通信、视频聊天,保持亲情教育、亲情沟通;建立家长约见制度,学校利用长假约谈父母;定期家访,定期举行监护人座谈会,开展“体谅父母”活动、“交往辅导”等活动。

    3、切实履职,统筹协作,形成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合力。

    一是整合各方力量,建立统筹协作机构,增强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组织力、影响力、覆盖面。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司法、监护制度、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各有关方面应当在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下,开展共同的、有效的协作。齐抓共管,着力优化学校周边环境,定期交流、探讨,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合力,形成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网络体系。二是更新理念,改进司法、执法、服务方式,重在挽救教育,增强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人文关爱。建立健全适应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和队伍,增强专门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少关轻判,严格分区羁押管理,最好建立有利教育改造的单独的羁押场所;积极扩展留守儿童法律援助范围,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提前介入和后续跟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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