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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投资理财公司的面纱
[ 作者:唐法广    更新时间:2013/12/1    文章录入:admin ]

      2012年,广元市城区的商铺持续火热,此消彼长。一些经营餐馆、服装、百货、房地产中介的商家退出,腾出的门面紧接着装修被通讯商、银行等代替。最吸引市民眼球的是在一些黄金地段的门面经过考究的装修,挂出了投资理财的金字招牌。

    截止目前,这样的店铺在广元城区已经有40余家。

    有人说是民间金融组织,有钱哪个都能开银行;有人说改革开放真邪乎,放高利贷的一夜之间也有了合法执照………

     笔者一直关注投资理财公司的运营,为此做过一些调研。现就其现状、经营特点、容易出现的问题等做一个介绍。

    投资理财公司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

    投资理财公司不是新生事物,类似的机构在东部、在南方已经存在近10年,目前川内各地市都有投资理财公司,数量、规模都很大。在银行利息低微、股市不景气、炒房高成本、高风险的形势下,民间投资者的目光自然转向民间借贷市场。一方面,银行存款的低收益与民间借贷的超过10%的高回报形成巨大落差,使民间借贷成为一般资金持有者的理想投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在国家宏观调控、银行信贷资金紧缩的情况下,使大部分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困难,同时因为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险的特点,他们要从银行贷款实在是难上加难。可以说,供和需的强烈需求,共同促成了民间借贷中介市场的应运而生。

    投资理财公司是民间借贷中介公司

    投资理财公司的经营形式是在民间借贷的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促成双方建立借贷关系,并进行跟进服务,从中获取佣金。因此投资理财公司其实就是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目前较为规范的中介服务模式是:出借方在中介机构先进行法律、风险、收益、办理流程等相关咨询,决定参与后进行出借登记;借款方亦先在中介机构进行成本、期限、手续、办理流程等相关咨询,进行借款登记;中介机构将登记的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进行配对,约见双方会面商谈,在双方确认后协同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完手续后,出借人直接放款至借款人账户,并开始按月收取合同约定的利息,中介机构开始提供贷后服务,直至合同到期借款人将本息对出借人付清,出借人解除抵押,合同终止。

    广元投资理财公司运行较为阳光、规范

    在今年的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多份“关于加强投资理财公司监管”的建议案、提案,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通过集中整顿、规范,借鉴兄弟地市管理经验,广元的投资理财公司走上了较为良性的发展轨道。一是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在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的指导下, 2013521日,广元市私营企业协会投(融)资理财咨询行业分会成立。该会为全市投资理财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职能为:研究广元投资融资理财咨询行业的发展状况,协调处理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发展私营经济新途径、新策略,反映会员诉求,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积极开展创业辅导、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二是制定了行业自律硬性规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管理暂行细则》,明确规定,单笔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委托借款人月净收益率不得超过1.5%,出借人单笔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融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不得为无抵押、无担保借款提供借款居间服务。三是要求经营者充实了注册资本、提交了风险准备金。行业分会要求,企业的注册资本和风险准备金必须真实到位,已获准登记企业注册资本金低于100万元的必须补足100万元,风险准备金300万元,必须一次性交协会,由协会出具收据。企业的主要股东必须为广元市本地业绩较佳、信誉较好的实力企业。

    民间借贷中介还需持续规范

    在市场需要、政府许可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开始活跃起来,由原来的“地下钱庄”,走向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的道路。尽管有诸多监管手段,这个市场依然是不成熟、充满风险的。一方面,存在政策法律的缺陷,致使其合法化不足;另一方面,市场鱼龙混杂,一些民间高利贷从业者通过注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方式,由黑变白,成为堂而皇之的合法机构。合法形式掩盖下,难免继续过去的“老习惯”。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经营资质缺陷。首先,缺乏充分的政策法律支撑,各经营者在其公司介绍中,都提到公司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设立,事实上,该文件并没有关于允许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的表述。文件只这样提到,“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领域有特指。其次,经营范围受限。广元市工商局所批的近40家投资理财公司,其字号通常为“广元XX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确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不包含中介服务。由此,将投资理财公司的经营陷于“违法经营”的尴尬中。经营资质的受限,在全国都面临着相同的境地。以2004年成立、业务遍及数省的“速贷邦公司”为例,其名称“江苏速贷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也没有得到突破。二是款中扣息。在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利息却比较高,高出的部分并不约定在借款合同中,放款的同时,将高出的利息部分提前扣除。依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三是违约金明显偏高。借贷合同中往往约定极高的违约金,一旦借款人违约,原本合法的民间借贷就有可能会演变成变相的高利贷。四是借款用途不明确。借款用途正当与否,关系到出借资金的安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只图收取佣金,将客户资金出借给赌博、吸毒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等,甚至非法集资、合伙行骗,造成客户血本无归。

    参与民间借贷风险防范须知

一是必须选择依法登记的企业。获准登记并加入投(融)资理财咨询行业分会的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公司,有较为可靠的资信和监管保障。二是切忌贪图暴利。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1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严守底线,不得计复利、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严禁集资。突破上述底线即违法。三是履行公证、抵押、担保等手续。出借人必须清楚:投资理财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没有保证义务。在办理民间借贷手续中,凡事要为自己负责,不要轻信或依赖他人,认真核对文书、证照,严格履行抵押、担保等手续,依法公正,以期切实降低借贷风险。四是出借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借贷关系的正式成立并非取决于合同的签订,而是取决于借贷资金的实际交付。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既要有借款合同及借据的签署,又要有借贷资金的实际交付。为此,民间借贷的资金交付最好的方式是通过银行转账,出借人保留转账回单作为证据。万万不可提前将出借款项交给投资理财公司或经办人“打理”。在合法的民间借贷中,中介者自始至终不会经手客户的资金,资金只会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往来。五是抵押物必须直接抵押给出借人名下。

 

 

阅读链接

广元市私营企业协会投(融)资理财咨询行业分会

行业自律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投资融资理财咨询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及协会章程,全市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的意愿,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投资融资理财咨询服务的会员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诚实守信、公平正义、有序竞争的原则,自觉服从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与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四条 应当依法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议事规则、风险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保持机构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化。

第五条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披露公司机构治理情况、操作规范、办事流程、风险管理机制、中介项目安全状况、客户权益保护措施、业务总体情况。

第六条 为了禁止本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民间借款期限、利率标准、居间收益等作如下规定:

(一)凡通过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融资业务,其单笔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并实行出借人收益率高限管理,目前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1.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

2.委托投资人月净收益率不得超过1.5%

3.出借人单笔金额不得低5万元(出借人需承诺属自有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以借贷资金或集资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情况)。

5.公司及个人不得对出借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一律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三)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不得以变相提高放款人收益的方式进行非正当业务竞争而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必须向民间出借人如实告知借款人融资项目资料、经济实力、征信记录、抵押物的现状评估依据、抵押值、抵押权设置与实现方式,并由出借人对抵押物进行审查,必须严格审查信用担保人征信记录、反担保物权落实情况、担保人代偿能力、担保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等。出借方、借款方、居间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妥善保管备查。

为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投资融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不得为无抵押、无担保借款提供借款居间服务;出借人对抵押和担保承担主体审查责任,咨询企业有协助义务。

第八条 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应做到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接受客户放款委托从事非法信托放款等非法集资活动居间服务。

(二)不准接受客户资金,或变向指定出借客户交付到实际借款人以外的其他收款人账户。

(三)不准为非法来源的出借或非法用途的借款提供居间服务,资金外流项目,实行协会备案制度。

(四)不准与借款人、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放款人利益,居间服务必须尊重出借人的自主决策权。

(五)不准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债务及担保额超过总资产75%的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

(六)不准参与洗钱、涉黑等违法活动。

(七)不准进行虚假误导宣传,排他性宣传或借助他人知名度抬高自己的公信度以谋取交易机会和提升竞争优势。对外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八)不准采取哄抬利率、提高抵押率、抵押免办登记、虚假担保等扩大风险损害出借人利益的行为。

(九)不准采取降低债务担保条件、简化担保手续、实行让利优惠等方式向股东,或股东关联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或为股东或股东关联企业、关联项目提供无足值物权抵押的借款中介服务,或为利益关联企业的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任何服务。

(十)不准向公司(企业)、单位、个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应当建立民间投资融资行业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条 应当在显著位置告之参与民间借贷的相关风险,(特别是各类宣传广告应有“市场有风险,理财需慬慎”之类的提示语)为出借借款主体自主决策提供信息帮助。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场良性竞争,根据广元民间资金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暂定总数为30家。获准保留或新设的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面积不得低于150

(二)企业的注册资本和风险准备金必须真实到位(即已获准登记企业注册资本金低于100万元的必须补足100万元。风险准备金300万元,必须一次性交协会,由协会出具收据,新设立企业方可申请设立登记。协会在地方媒体对会员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公示)。

(三)企业应按公司收入的20%提取风险准备金,由公司设立专户储存,用以处置经营风险。

(四)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管理人员的要求。

1.需是金融、经济、法律、财会类大专以上文化或具有相关中高级职称。

2.具有相关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或企业管理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及较强的管理水平;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不良行为。

(五)公司应依法保证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支持和促进公司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因个人操守问题辞退的公司从业人员。

(六)会员单位必须向协会报送企业管理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职称证书复印件,由协会建立会员企业管理人员人头档案。

第十二条 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应坚持小额、多笔、分散的原则。居间单笔借款金额不能超过1000万元,单户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者,其会员单位均有权向行业协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检举。经查证属实的实行相应处罚。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实行经济处罚2万元—20万元,直至取消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协会会员资格。对涉及违法的提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全体投资融资理财咨询企业会员单位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元市私营企业协会投资融资理财咨询行业分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全体会员企业讨论通过之后并在地方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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