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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未处理不能年检? 法律没这么规定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9/11    文章录入:admin ]
 市车管所:车检系统由公安部交管局直接设定,会自动生成处理违法记录的前置程序,地方部门无权更改
   
新闻背景
    车辆年审之前先处理违法记录,这是车主们都熟知的。然而近日广安市车主彭先生却利用法院判决对该做法说“不”。
    原来,彭先生的车辆条件可以通过年审,但因车辆有违法记录未处理,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表示其车辆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彭先生不服诉至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宣判,要求广安市交警支队在10日内为彭先生颁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法官认为,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
   
新闻导入
    昨日,本地车主王先生致电广元晚报新闻热线,称他也在网上看到了该新闻。“我以前只晓得审车要先处理违法和买保险,现在才知道处理违法并不是审车的前提。我们以后审车的时候,是不是也能暂时不处理违法记录呢?”
    市民热议
    车辆违法记录  不应成年审障碍
    据王先生介绍,“我一直以为处理车辆违法记录是审车的必备前提条件,现在才知道两者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更没有硬性规定。不过,现在‘先处理违法记录再审车’已经成了众多车主的固定思维了。”
    另一位车主何女士告诉记者,“我有两次超速违法记录,按照《道法》规定,两次超速都未超过限速50%,而却被按超速50%以上的处罚规定,记6分罚款300元,因此也觉得交管部门处理违法的标准有问题,因此产生抵触情绪,不愿交纳罚款清零记录。只是在审车前,才被迫去处理。”
    “违法清零是对自己的违法付出成本,培养安全守法驾驶行为的手段,我没有什么异议,但当了解处理违法和审车间并未有直接关系,还是觉得交管部门应当按期提供审车服务,而自己在方便时再处理违法记录,不知道今后可不可以这样操作。”车主肖先生说。
    市车管所
    系统由公安部设定  该所无权更改
    对于车主们关心的问题,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车管系统的程序都是公安部交管局直接设定的,地方交警部门没有更改程序的可能。机动车上线审验完结后,检验数据会上传系统,最终进行年审签注,打印检验合格标志。而此过程必须要完成违法清零和保险办理,否则检验数据无法完成签注和打印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系统会自动生成处理违法记录的前置程序。”
    根据《道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法和审车的确无直接联系,不是审车的前置条件,但这是法律制定上存在的漏洞。“因此,驾驶人起诉车管部门,车管部门败诉的可能性极大。”该工作人员说。对此,交管部门期待法律法规能进行更为精细化的设定。
    市车管所提醒,虽然处理车辆违法记录与审车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对驾驶人来说,遵章守法安全驾驶,产生违法记录后及时处理,是应尽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威严的积极作法。以广安车主彭先生的情况来说,背负100余分记分近万元罚款未处理,是对法律规定的置若罔闻,其未完成审验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对其他车辆和行人来说,也是极不负责的行为。
    律师说法
    车辆年检有法规  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据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东林介绍,从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情况下,车管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法律并没有规定,附加处理交通违法须作为先决条件。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
    赵东林介绍,对车辆违法的处罚与车辆年检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具体经办也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按照《道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而对于车主拒不处理违法记录的行为,交管部门具有执法权,可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车主进行强制执行,必要情况下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元晚报记者 任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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